南充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城市已建区域应当加强城市防洪排涝体系、雨污分流改造与海绵城市建设各项措施的衔接,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建设工程,防治城市内涝、合流制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提高再生水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率。城市新建区域应当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制定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方案,优先保护城市原有生态系统,合理控制开发强度,保持开发前后雨水径流特征基本不变。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