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物总量削减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的控制性指标纳入规划条件,作为审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依据。

不需要办理选址、土地供应手续的改造类项目,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明确并督促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和要求。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