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建立海绵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制度。运行维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海绵设施,相关职能部门或者其受托人为运行维护责任人;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海绵设施,所有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为运行维护责任人;

(二)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建设的海绵设施,合同约定负责运行维护的主体为运行维护责任人;

(三)运行维护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运行维护责任人。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