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和维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建立海绵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制度。运行维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政府投资建设的海绵设施,相关职能部门或者其受托人为运行维护责任人;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海绵设施,所有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为运行维护责任人;(二)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建设的海绵设施,合同约定负责运行维护的主体为运行维护责任人;(三)运行维护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运行维护责任人。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