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职,在建设用地规划、土地出让、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项目施工、竣工验收备案、运行维护等环节,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