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