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负责建立多专业融合、部门分工协作、常态化全流程管控长效机制,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