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编制或者修编本行政区域内的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并公布实施。

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明确需要保护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以及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内涝防治目标、雨水滞蓄空间、径流通道和设施布局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