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损害海绵设施等违法行为,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公益宣传,引导和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