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海绵设施运行维护评估考核制度,定期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开展评估,对海绵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评估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生态文明考核体系。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