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含义:

(一)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本条例规定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二)合流制排水系统,是指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水混合在同渠内排出的排水系统。该系统又可分为直排式合流制排水系统和截流式排水系统。

(三)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指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四)年径流污染物总量削减率,是指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去除的年均径流污染物量与年均径流污染物总量的比值。

(五)海绵设施,是指综合运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采用自然或者人工模拟自然生态系统控制城市雨水径流的设施,包括城市水系,以及不限于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排水设施中的下列设施:

1.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下沉式绿地、绿色屋顶、渗透塘、渗井等渗滞设施;

2.湿塘、蓄水池、雨水罐等集蓄利用设施;

3.调节池、调节塘等调节设施;

4.人工土壤渗滤、植被缓冲带、生态驳岸、雨水湿地、沉淀池等截污净化设施;

5.植草沟、渗管(渠)、管渠及附属构筑物等转输设施;

6.具有渗、滞、蓄、净、用、排等功能的其他设施。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