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提供以下支持和保障:
(一)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鼓励、支持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
(三)完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产业扶持政策;
(四)引导和支持非常规水源的科学利用;
(五)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六)表扬、奖励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七)其他应当支持和保障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措施。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