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监督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等工作。
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