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河长制工作条例
- 制定机关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2月1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4月1日
- 条文数
- 4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12月28日连云港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河湖,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塘坝、沟渠等。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河湖保护资金投入。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形式对河湖保护作出行为规范,教育引导村(居)民树立保护河湖的自觉意识。
第二章组织体系
本市行政区域设立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按照河湖流域分级分段设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河长。新沂河、蔷薇河、新沭河、通榆河等重要流域性、区域性骨干河道和石梁河水库设立市级河长。
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单独设立总河长、河长。
各级总河长、河长的设立和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水利部门负责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河道疏浚和水利配套设施建设、水域面积率控制、河湖健康评估、河湖执法监管;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协调推进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划定以及有关确权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推进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业企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水污染执法监管、水质监测;严格查处违法、违规排污,组织入河污染源治理,改善河湖水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河湖沿线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和雨污水管网建设,督促指导城镇生活排水管网日常维护,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能力,确保达标排放。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协调河湖沿线畜禽养殖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依法查处非法捕捞、非法养殖等涉水渔业违法行为;负责渔业水域生物物种资源的管理保护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河湖水环境治理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保障,配合做好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划定以及有关确权工作,及时做好相关规划服务工作;在确保河湖防洪、排涝和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指导河湖堤防绿化管理,提高河湖岸带植被覆盖率。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内河通航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和船舶运输危险品监管、码头整治和管理;负责航道有关管理工作,保障航运安全畅通。
公安机关负责河湖治安管理和执法保障工作,预防、制止和惩治涉河湖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执法联动机制建设,会同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财政、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河湖管理保护相关工作。
各级河长、河长制工作办公室不得代替各职能部门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职工作,落实河长交办事项。
第三章工作职责
各级总河长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管辖区域内幸福河湖建设、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大事项以及河长制重要制度;
(二)部署河湖管理保护重大任务,协调解决河长制实施和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三)督导本级河长、河长制责任单位和下一级总河长履行职责;
(四)对管辖区域内的河湖开展巡查调研;
(五)落实上一级总河长决策和交办事项;
(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做好河长制工作的实施和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一)组织协调和监督落实责任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
(二)协调解决责任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一河一策"方案,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制定和实施责任河湖管理保护规划;
(四)明确跨行政区域河湖管理保护责任,协调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
(五)对责任河湖开展巡查调研;
(六)组织对本级河长制责任单位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
(七)落实上一级河长和本级总河长交办的事项;
(八)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监督落实责任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
(二)对责任河湖开展经常性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对超出职责范围无权处理的问题及时向上一级河长或者河长制工作办公室、河长制责任单位报告;
(三)组织开展责任河湖日常管护和保洁工作,配合上一级河长、责任单位开展清理整治或者执法行动;
(四)监督指导本级相关部门和村(居)级河长履行职责;
(五)落实本级总河长和上一级河长交办的事项;
(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开展河湖管理保护宣传工作,组织订立河湖保护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二)对责任河湖开展日常巡查,劝阻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对超出职责范围无权处理的问题及时向上一级河长或者河长制工作办公室、河长制责任单位报告;
(三)落实上一级河长交办的事项;
(四)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为村(居)级河长履行河湖管理保护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技术等支持。
(一)承担本行政区域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指导、述职考核、表彰奖励以及社会监督等工作;
(二)组织编制"一河一策"方案,建立和维护"一河一档",填报和完善河长制信息系统;
(三)落实上一级河长制工作办公室、本级总河长、河长交办事项和下一级河长上报事项,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工作任务;
(四)组织拟定河长制工作制度、年度工作任务并推动落实;
(五)组织开展河长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六)组织召开河长制工作推进会和河长制责任单位联席会议;
(七)协助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做好日常履职工作;
(八)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工作机制
各级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应当在河湖沿岸显要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按照规范要求标明河湖名称、河湖概况、河长姓名、职务职责、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公示牌所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河湖管理保护方案应当包括河湖管理保护的总体目标、阶段性任务、具体措施等内容。
各级河长应当根据需要召开巡查河湖现场会议,落实管理保护方案,协调解决难点问题。
各级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召开河长制责任单位联席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和通报河长制相关工作。
巡查调研可以采取现场实地察看、遥感巡查、视频连线、明查暗访、联合巡查等方式,动态掌握河湖健康状况,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对巡查发现问题较多、水质不达标的河湖以及作为饮用水源地、应急水源地、备用水源地的河湖,应当增加巡查次数。
(一)属于自身职责范围或者应当由本级河长制责任单位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或者协调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处理;
(二)按照职责应当由上一级河长或者上一级河长制责任单位处理的,提请上一级河长协调处理;
(三)按照职责应当由下一级河长或者下一级河长制责任单位处理的,移交并督促下一级河长协调处理。
对河湖管理保护问题的处理,同级河长之间有职责争议或者由本级河长协调处理有困难的,应当逐级报告,由上一级河长协调解决。
上一级河长接到下一级河长报告的事项,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超出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向本级总河长和上一级河长报告。
各级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和河长制责任单位应当完善河湖问题投诉举报机制,建立投诉和举报平台,公布投诉和举报电话。
接到投诉或者举报的,河长制工作办公室或者河长制责任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及时核实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各级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共享机制,组织河长制责任单位以及下一级河长制工作办公室,按照要求提供并及时更新河湖管理保护相关数据和信息。
前款所称湾长制,是指在海州湾海域范围内,在相应海湾设立湾长,负责组织、协调其责任范围内的海湾管理保护相关工作的机制。
各级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应当组织河长以及相关河湖管理保护人员进行河湖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培训,提升河湖管理保护水平。
第五章监督考核
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应当书面通报被督查单位。被督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整改情况。
河长制责任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总河长和相应责任河湖的河长报告履行河湖治理管护职责情况。
(一)未按照规定巡查责任河湖的;
(二)对发现的问题处理不及时或者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三)未按照要求落实本级总河长、上一级河长交办事项的;
(四)对河湖管理突出问题、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及时或者处理不当的;
(五)目标任务落实不到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六)其他未按照规定履行河长职责的行为。
(一)未落实上一级总河长、河长和本级总河长、河长交办事项的;
(二)对河湖突出问题、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及时或者处理不当的;
(三)目标任务落实不到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未按照规定履行河长制相关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