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河长制工作条例/第五章 监督考核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监督。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