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保障河长制有效实施,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推进幸福河湖与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