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河长制工作条例/第五章 监督考核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社会评价机制,聘请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进行监督评价。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