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设立河长制工作办公室。河长制工作办公室是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和办公设备,承担河长制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