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河长制工作条例/第四章 工作机制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河长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责任河湖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巡查。对巡查发现问题较多、水质不达标的河湖以及作为饮用水源地、应急水源地、备用水源地的河湖,应当增加巡查次数。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