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各级河长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责任河湖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巡查。

对巡查发现问题较多、水质不达标的河湖以及作为饮用水源地、应急水源地、备用水源地的河湖,应当增加巡查次数。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