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相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密切协作,推动水环境保护跨行政区域协同立法,预防、控制、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水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和持续改善。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