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河长制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河长制,是指在本市各级行政区域或者相应河湖设立河长或者湖长(以下统称河长),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或者相应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机制。本条例所称河湖,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塘坝、沟渠等。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