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市、县(区)级河长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监督落实责任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
(二)协调解决责任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一河一策"方案,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制定和实施责任河湖管理保护规划;
(四)明确跨行政区域河湖管理保护责任,协调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
(五)对责任河湖开展巡查调研;
(六)组织对本级河长制责任单位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
(七)落实上一级河长和本级总河长交办的事项;
(八)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