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河长制工作条例/第四章 工作机制第三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与相邻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合作工作机制,推进跨行政区域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信息通报、联合监测执法、应急处置等工作。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