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与相邻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合作工作机制,推进跨行政区域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信息通报、联合监测执法、应急处置等工作。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