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各级河长制工作办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本行政区域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指导、述职考核、表彰奖励以及社会监督等工作;

(二)组织编制"一河一策"方案,建立和维护"一河一档",填报和完善河长制信息系统;

(三)落实上一级河长制工作办公室、本级总河长、河长交办事项和下一级河长上报事项,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工作任务;

(四)组织拟定河长制工作制度、年度工作任务并推动落实;

(五)组织开展河长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六)组织召开河长制工作推进会和河长制责任单位联席会议;

(七)协助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做好日常履职工作;

(八)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