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乡镇(街道)级河长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监督落实责任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

(二)对责任河湖开展经常性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对超出职责范围无权处理的问题及时向上一级河长或者河长制工作办公室、河长制责任单位报告;

(三)组织开展责任河湖日常管护和保洁工作,配合上一级河长、责任单位开展清理整治或者执法行动;

(四)监督指导本级相关部门和村(居)级河长履行职责;

(五)落实本级总河长和上一级河长交办的事项;

(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