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下一级总河长应当每年向上一级总河长报告履行责任河湖治理管护职责情况;下一级河长应当每年向上一级河长报告履行责任河湖治理管护职责情况。

河长制责任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总河长和相应责任河湖的河长报告履行河湖治理管护职责情况。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