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推动河长制与湾长制的有效衔接,在入海河流、入海河口、滨海湿地和海堤迎海侧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对入海河流水质达标情况、直排海污染源排放口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海洋环境保护与流域污染防治的协同治理。

前款所称湾长制,是指在海州湾海域范围内,在相应海湾设立湾长,负责组织、协调其责任范围内的海湾管理保护相关工作的机制。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