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河长制工作办公室、河长制责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河长进行约谈,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落实上一级总河长、河长和本级总河长、河长交办事项的;

(二)对河湖突出问题、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及时或者处理不当的;

(三)目标任务落实不到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未按照规定履行河长制相关职责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