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河长制工作条例/第四章 工作机制第十七条有效各级总河长、河长名单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报刊等途径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应当在河湖沿岸显要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按照规范要求标明河湖名称、河湖概况、河长姓名、职务职责、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公示牌所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