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村(居)级河长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河湖管理保护宣传工作,组织订立河湖保护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二)对责任河湖开展日常巡查,劝阻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对超出职责范围无权处理的问题及时向上一级河长或者河长制工作办公室、河长制责任单位报告;

(三)落实上一级河长交办的事项;

(四)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为村(居)级河长履行河湖管理保护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技术等支持。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