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对于本市内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流经的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应当建立河湖治理联防联控机制,实行信息共享、联合巡查,协同开展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