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河长制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河湖管理保护经费保障机制,将河长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河湖保护资金投入。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