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河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管辖区域内河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推进工作。
各级总河长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管辖区域内幸福河湖建设、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大事项以及河长制重要制度;
(二)部署河湖管理保护重大任务,协调解决河长制实施和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三)督导本级河长、河长制责任单位和下一级总河长履行职责;
(四)对管辖区域内的河湖开展巡查调研;
(五)落实上一级总河长决策和交办事项;
(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做好河长制工作的实施和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