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总河长应当定期组织召开本级河长和下一级总河长会议,研究和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重大问题。

各级河长应当根据需要召开巡查河湖现场会议,落实管理保护方案,协调解决难点问题。

各级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召开河长制责任单位联席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和通报河长制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