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10月25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1月1日
- 条文数
- 3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8月30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
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人文环境;
(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
(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所依存的文化生态。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实施保护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规划管理工作,并将保护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文物、应急等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鼓励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设立镇史馆、村史馆等文化设施,加强本地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宣传。
市和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及处理情况反馈制度。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
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名录由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不得擅自撤销或者合并。因国家安全、重大工程、自然灾害、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撤销或者合并需要调整保护名录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当由历史、文化、建筑、规划、景观园林、自然资源、经济、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
(一)存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或者传统建筑等较为完整的历史遗存;
(二)保留着具有特色的地形地貌、传统格局、历史风貌;
(三)保留着具有历史影响的工程、产业、事件或者人物相关的要素,或者具有独特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一)保留着一定数量的传统建筑或者具有川西林盘等独特风貌;
(二)原有的地形地貌、山川水系、传统格局等保存基本完整;
(三)拥有一定的历史遗存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地域文化或者民族特色仍在村民中活态传承。
申报传统村落的,申报前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具体申报办法由市住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决定是否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的,应当通报市住建主管部门。
传统村落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前,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预先保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预先保护对象。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申报条件,但尚未取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而没有申报市级传统村落的,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引导村民支持申报工作。
因保护不力导致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由市住建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专项评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列入濒危名单并公布。
列入濒危名单的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其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整改期限,采取补救措施,防止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整改期限届满后,由市住建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评估论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移出濒危名单或者批准撤销其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称号。
第三章保护与利用
市级传统村落所在地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经市住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审查,报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保护规划报市住建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前,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依法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规划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风貌协调区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要求及措施;
(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灾防火措施设置要求;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要求及措施;
(六)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及近期保护项目;
(七)发展定位及发展途径;
(八)其他应当纳入保护规划的内容。
前款规定的风貌协调区范围划定和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等具体技术规定,由市住建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发展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与利用并重的原则,注重保护整体风貌,严格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商业开发规模。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编制机关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一)因保护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改、废止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位规划调整,影响规划实施的;
(二)受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情形影响,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因国家、四川省重大工程建设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政、交通、水利、能源等公共工程建设,确需修改的;
(四)其他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情形。
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传统村落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委托或者指定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日常巡查管理制度。
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行政机关作出规划许可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同级住建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拆除、迁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修缮传统建筑的,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贴。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的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开展数字化信息采集和测绘工作,建立保护工作档案并纳入信息化管理。保护工作档案所记载的相关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
禁止在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风貌协调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破坏地形地貌、传统格局、历史风貌;
(二)破坏川西林盘、山川水系等自然生态环境;
(三)设置危害历史遗存安全的产业业态;
(四)法律、法规及保护规划禁止的其他行为。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古建筑维护、修缮相关专业,培养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章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行为属于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设的,按照土地、城乡规划管理领域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保护规划的;
(三)未对预先保护对象采取预先保护措施的;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五)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保护标志牌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保护工作档案的;
(七)其他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