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应当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在其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牌。保护标志牌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设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