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九条有效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应当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在其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牌。保护标志牌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设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