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申报、规划、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