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申报、规划、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

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