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风貌协调区内,擅自拆除、迁建传统建筑的,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主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