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相关工作予以指导。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规划管理工作,并将保护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文物、应急等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