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风貌协调区内,违反保护规划要求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和装饰装修建(构)筑物的,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主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行为属于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设的,按照土地、城乡规划管理领域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