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范围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的,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主体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