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保护规划的;
(三)未对预先保护对象采取预先保护措施的;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五)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保护标志牌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保护工作档案的;
(七)其他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