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机制,研究、指导和统筹相关工作,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实施保护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