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风貌协调区内,不得擅自拆除、迁建传统建筑。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行政机关作出规划许可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同级住建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拆除、迁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