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投资、咨询建议、志愿服务、技术培训、提供保护线索等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鼓励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设立镇史馆、村史馆等文化设施,加强本地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宣传。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