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川西林盘保护修复等专项工作,将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发展利用纳入本级文化旅游发展规划,鼓励开展文化创意、休闲度假、乡村旅游、开办展馆和博物馆等特色经营活动或者公益活动。

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发展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与利用并重的原则,注重保护整体风貌,严格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商业开发规模。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