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村(社区),可以申报市级传统村落:

(一)保留着一定数量的传统建筑或者具有川西林盘等独特风貌;

(二)原有的地形地貌、山川水系、传统格局等保存基本完整;

(三)拥有一定的历史遗存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地域文化或者民族特色仍在村民中活态传承。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