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传统村落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委托或者指定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