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

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传统村落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委托或者指定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日常巡查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