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保护规划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前,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
市级传统村落所在地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经市住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审查,报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保护规划报市住建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前,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依法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规划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