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编制机关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一)因保护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改、废止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位规划调整,影响规划实施的;
(二)受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情形影响,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因国家、四川省重大工程建设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政、交通、水利、能源等公共工程建设,确需修改的;
(四)其他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