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第十二条有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镇、村(社区),可以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一)存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或者传统建筑等较为完整的历史遗存;(二)保留着具有特色的地形地貌、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三)保留着具有历史影响的工程、产业、事件或者人物相关的要素,或者具有独特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